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本院概况
海兴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1-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27日在海兴县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金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20年主要工作回顾

 

2020年,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在中共海兴县委和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高检院“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认真开展“严细深实快”作风教育,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新进展,为平安海兴、法治海兴、美丽海兴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众志成城,抗击疫情抓防控。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把疫情防控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防控要求。两人被评为先进个人。

一是坚持做到精准防控。全体干警重温入党誓词,捐献特殊党费10700元。党组成员、党员志愿者、复转军人干警勇做追光者、争做逆行人,站好防控第一岗,切实加强安全防控和值班备勤。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做好机关内部、包联社区、帮扶贫困村防疫物资购置、环境消杀、人员登统、联防联控等工作,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

二是防疫办案两不误。办理疫情期间口罩诈骗案1件1人。借力智慧检务、网络庭审平台,无接触提讯、询问、开庭216人次,保证了办案安全、节省了诉讼资源、杜绝了交叉感染。通过检察内网,给海兴律师远程加密传输、刻录电子卷宗,解决了赴湖北疫区阅卷难题。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做好疫情期间市场稳定应对工作。

三是舆情引导全天候。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告群众明白书》《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工作安排的公告》,制作、推送战“疫”普法小视频6期,开展《疫情防控期间自我心理防护》网络宣讲,积极回应舆情引导要求,正面传播疫情防控新知识,传播防控正能量。

二、把握重点,服务大局促发展。

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搞好精准服务,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积极开展“三创四建”活动,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

一是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党组成员6次深入县域重点企业,听取民营企业法治诉求、民生问题。联合县工商联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明确保护民营经济具体举措,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立案监督涉民营企业案件1件。举行“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主题开放日活动1次,邀请十余名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探讨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

二是服务决战脱贫攻坚战。选派3名政治过硬、作风过硬的驻村干部,11名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聚焦“两不愁三保障”核心指标,确保贫困户全部脱贫、已脱贫人口不返贫、边缘户不致贫。2020年争取扶贫资金144万元、五年累计323万元,为帮扶村铺设路面、亮化街道、深挖沟渠坑塘,保障了村西百余亩地浇灌增收,切实改善村容村貌。张会亭乡温暖庄村54户127人已全部脱贫,村两委代表向检察院敬献锦旗。

三是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护航蓝天碧水净土”等专项活动,充分发挥监控平台作用,依托县电视台、贴吧、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载体,通过办理51件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建议各行政单位、乡镇村张贴告示、须知,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消除污染源头。

三、打防并举,严格履职保平安。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各类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维护海兴和谐稳定。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平安海兴建设,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侵财等易发多发犯罪,批准逮捕37件55人,决定逮捕1件2人,不捕13件19人。起诉90件135人,不诉7件11人。持续深化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纪委移送起诉的一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二是坚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坚定政治站位,与政法部门精诚合作,落实“打网破伞、打财断血”“六清”要求,开展“百日攻坚战”。三年来共批捕、起诉涉恶案件8件28人,查办恶势力“保护伞”案件1件1人,追捕2人、追诉1人、追诉漏罪1条,涉案人员全部做有罪判决。制发的21份检察建议,均获得整改回复。

三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践行新时期“枫桥经验”,“求极致”“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待群众咨询75件次、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10件,检察长接访62人次,发放宣传材料2500余份。少捕慎诉,释放最大司法善意,促进社会、家庭和谐。开展公开听证3次,促进两家庭纠纷轻缓处理,不诉化怨、增进家庭和谐,当事人敬献两面锦旗。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回应群众诉求,2起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案件受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13万元,帮助当事人家庭走出生活困境重燃幸福希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禁毒、妇女权益保护、“送法进军营”宪法民法典宣讲等活动4次。开辟“悬法象魏”专栏,录制普法视频15期,推送公众号信息459条、微博2967条、重要案件信息公开61次,组织开展“木兰有约”4次。

五是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虐童案被告人真心悔罪被判两年半。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区,推行“一站式”询问、取证、救助机制签订《海兴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落实好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共批捕7件10人、不捕1件1人。起诉7件12人,附条件不起诉1件1人、不起诉1件1人。提前介入案件5件,提出检察建议4份。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两微一端”和钉钉直播课堂等平台开展法治教育,点赞超120余万次。全省检察机关法治巡讲团“五个一”活动在海兴结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获普及,河北电视台予以报道。一干警被评为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四、强化监督,四大检察齐发展。

始终坚守法律监督定位,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回应党和人民提出的新需求、新问题、新期盼。

一是刑事检察有新成绩。深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审结133人,适用率达到95%,检察系统全市第二名。量刑建议提出确实型量刑建议77人,采纳75人,采纳率达97.40%,连续9年未出现无罪判决案件。持续落实“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案-件比降至1:1.01,检察系统全市第一。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监督立案4件、监督撤案3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9件次,全部采纳整改。追捕的1名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5名涉毒罪犯刑期均在4年以上。协同法院建立《关于办理海上刑事案件协作办法》,挂牌成立全省首家驻海警检察室,河北电视台予以报道。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有新成效。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契机,加强对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共办理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案件监督7件,支持起诉14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件,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件,民事审判结果监督1件,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公益诉讼检察有新成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严格贯彻海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9件,提出检察建议89件,全部获得整改。积极探索文物保护“等”外领域公益诉讼,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小山刘阳汉墓文物保护召开公开听证会,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保护职责。

五、强基固本,提升检察执行力。

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提升检察监督水平能力,深化落实检察体制改革,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海兴检察队伍。

一是强化机关党建引领。把坚持和加强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始终,提升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五问四查三提升”为抓手,推进“严细深实快”作风教育、“三强四补两促”活动与检察业务同部署、共推进,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党组成员上党课、特色主题党日、党员政治生日等形式,助力党建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高标准建成海兴县直机关党建示范点,党建工作经验在河北电视台、沧州党员先锋公众号予以推广。8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连续18次被评为市、县级文明单位。多干警受市县级表彰,一人荣记三等功,两人获嘉奖。一人获“冀青之星”荣誉称号、一人参选“平安沧州·忠诚卫士”。

二是强化职业能力提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利用“检答网”“云课堂”“学习强国”“河北干部网院”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理论业务培训47期分层次、分类别精准推动检察干警素质提升。扩大检察宣传渠道,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满意度。2人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一案例分析被《中国检察官》刊发采用,创历年采用级别最高。多项做法被人民网、《法治日报》《检察日报》、河北电视台等报刊媒体21次采用转发。

三是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6次,党组成员共办理各类案件171件,占比37.4%。强化检察官业绩考评,细化、修正考评指标与计分规则,形成以考评促干劲、以提升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和全程监督、无缝衔接、立体专业的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机制。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不起诉案件3件,召开检委会会议6次。

是深化检察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要求,保持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持做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持续抓好党员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常态化。接受市院党组首次系统内巡察,对巡察出来的问题虚心接受、照单全收,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涉酒违纪违法、违规吃喝”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干警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全年无一人违法违纪。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始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向人大常委会专报告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先后3次主动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公众走进检察院。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建议坚决予以落实,及时做好反馈,有效推动了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我们深知,海兴检察工作的正确开展,离不开县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与帮助在此,我代表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海兴检察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力度还不够大,服务海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度、质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四大检察”存在着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展缓慢;三是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领军式、复合型人才依然短缺,纪律作风仍需进一步强化。对此,我们高度重视,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党一百周年。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基调,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前行动力,推动检察业务、干警队伍、检务保障再上新台阶,更好地服务海兴发展大局需要,回应海兴人民的嘱托和期盼

一是着力服务海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标“六稳”“六保”要求,服务保障“三件大事”“三大攻坚战”深入推进,大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促进生态环境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健全完善检察办案监督体系。提升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案件比例,降低“案-件比”,推动民事检察提质增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优化公益诉讼办案结构,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践行“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办案标准,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三是持续强化内外监督制约。推进“四大检察”监督体系建设,在精准监督上下苦功夫。加强办案全过程管理监督,确保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为群众提供更多、更法治产品和检察精品,努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到实处。

四是不断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严”的主基调,自觉对标对表“四个铁一般”、“严细深实快”作风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加快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强化自我约束,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海兴检察队伍。

奋斗创造历史,实干成就未来。各位代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坚决服从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不忘为民初心,牢记监督使命,继往开来谋跨越,奋勇争先永向前,起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任,奋力开创海兴检察新局面、新篇章,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县、美丽海兴、平安海兴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以扎实的业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谢谢大家!

  

 

名词解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初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案”是指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数和扣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数之和,“件”是指检察机关围绕一个“案”开展的十多种节点性业务活动,包括不捕复议、不捕复核、(不)批捕申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不诉复议、不诉复核、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二审上诉、二审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发回重审、不服不起诉申诉、不服法院裁判刑事申诉等。设置“案-件比”,是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把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挤掉,把“件”降下来,把质和效提上去,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和司法评价。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建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悬法象魏:记载于《周礼》之中的“悬法象魏”,就是让人民知晓法律的方式之一,是指将法令悬挂在高台之上,公示于民,使百姓能够知晓和遵守法律。

 

海兴检察微信
海兴检察微信
筑牢理想信念
筑牢理想信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海兴县府前路 电话:0317-662178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公安备案号:1309240200017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